不良信息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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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信息管理公约。
针对不良信息的日常管理,平台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不良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用户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时政有害信息
平台严禁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时政有害信息: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精神;
以贬损、玷污、焚烧、涂划、践踏、篡改等方式,侮辱、恶搞、歪曲、丑化国旗、国歌、国徽、人民币、军旗、军歌、军徽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象征、标志、音效的;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涉及时政的有害信息。
(二)时政不实信息
平台严禁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损害国家形象及社会秩序的时政不实信息。
个人或组织为了其特定的政治目的,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具有政治意义的公众人物进行的有意诬陷和诽谤;
以扰乱政治生态、制造社会混乱等为目的,在某些重大突发事件、灾情等发生后扩散的谣言;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涉及时政的不实信息; 针对时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平台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时政有害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
(三)宣扬仇恨
宣扬仇恨是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地域、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并对此进行扩散传播,试图将对这一群体的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正当化、常规化的行为: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对具有以下类别的个体或群体的歧视、诽谤、侮辱、仇恨: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地域、民俗文化。严重疾病、残疾。其他生理、心理等特征。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平台或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干扰公共秩序,包括: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企业正常经营。文学影视作品、节目正常出版、表演、播出。电子游戏、设备、周边产品、展会正常出版、表演、播出。体育赛事、电子竞技赛事正常举行、播出。正规媒体正常报道。其他形式的干扰公共秩序。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平台或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举报。
粗俗冒犯:使用不雅词句,发布诅咒他人、攻击逝者等言论。
引导人肉:曝光他人个人信息,号召他人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
恶意挂人:通过节选他人截图或文字,故意激化矛盾,挑唆网络暴力。
(四)恶意营销
标题党: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炒作负面话题: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信息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